沙龙盘点:2018年公司法10个典型案例|法务部
沙龙:公司清算中的股东角色与债权人保护
文|赫少华律师,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8年12月28日,法务部举办首期线下沙龙,有幸受邀参加。
简单分享一些资讯,详细信息,请关注公众号【法务部】。
一、变化中的中国公司法与利益相关人的平衡保护
该部分,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郑彧/副教授,讲解。
(一)关于认缴资本制的新问题,如:
1、取消了注册资本下限,是否还需审慎监管注册资本的上限?
2、取消了实缴资本的出资时间及限制,是否意味着无任何限制?
3、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资本信用如何转为资产信用?
(二)典型案例-变化中公司法之利益相关人的保护
1、郑百文重组案反思
当时的争议点:股权作为所有权的处置原则?(观点之辩:方流芳VS 郭锋)
“默示是否表示同意”?股份是否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多数决原则而被强制征收?
衍生学术争议:债权作为请求权的处置原则?(观点之辩:王欣新VS韩长印)
该部分内容平时思索不多,有些观点系第一次听闻,得慢慢消化、吸收。
2、上海香通案的反思
诉争:被告徐青松、接长建和林东雪是否应该对被告昊跃公司对香通公司2000万股权转让款的债务承担责任?
判决要旨:(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
注:关于该案,之前有过简单的研究,并简要梳写两篇小文-
《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一审法院判决股东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一案,二审中已撤回》
2-1巨大争议:认缴出资可否加速到期?如何加速到期?
分享了肯定、反对、折中观点。
反对观点中,以人大叶林教授观点为例,股东出资期之约定,仅在公司与股东之间有约束力,向来不约束公司债权人。公司无力偿还时,董事当催促股东缴资。若不缴资,可走破产或类破产程序,实现加速到期,也可由公司债权人行使合同法上代位权。但无论如何,不宜援用公司法第二十条之滥用权力规则。
3、青海碱业破产案的反思
与本次沙龙主题直接关联的是,浙江高院(2015)浙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17号裁定。
浙江高院(2015)浙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以青海碱业非适格执行主体作为理由,驳回青海碱业破产管理人的执行申请(主要原因是青海碱业申请执行所依据的判决是浙江玻璃与新湖集团的判决,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17号裁定,本案中,青海碱业虽然不是《增资协议》的缔约主体,但该协议明确约定了由新湖集团向青海碱业出资的相关义务。
因新湖集团未依约足额缴纳出资,青海碱业是本案第三人,生效判决确定了新湖集团向青海碱业承担补足出资义务,青海碱业根据生效判决享有实体权利……
此外,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明确认定了讼争案件属于增资纠纷与股东权益纠纷的竞合,浙江玻璃对新湖集团提起的诉讼并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
但无论本案是否属于股东代表诉讼,均不影响青海碱业及其破产管理人根据本案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遂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
注:关于青海碱业的系列案件,有兴趣者可以检索一下。
之前在承办案件时,本人简单研究了该系列案件,总有一种“峰峦叠嶂”及“峰回路转”的错综感。
譬如(2010)民二终字第101号的判决书,并未检索到,只是在其他关联案件中,看到该案的认定观点。
另外,该系列案件中,也涉及到增资扩股纠纷中,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的返还主体及范围的裁决观点。
(三)变化中公司法之利益相关人的平衡保护
1、效率优先原则“外观主义”;
2、保护交易结果原则(“禁止反言规则”)
3、利益平衡原则
通过利益平衡保护原则维护商业伦理道和商业诚信(公司法第20条);
通过利益平衡保护原则实现商业效率和商业公平的平衡(破产法第84条);
通过利益平衡保护原则实现不同商业主体不同利益诉求间的平衡(公司法第16条)
二、2018年度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法务部发布】
(一)入选理由:抽象盈余分配可诉制度
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8期
(二)入选理由:目标公司为股东对赌提供担保有效
索引:(2016)最高法民再128号
(三)入选理由: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判定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209号
来源: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典型案例
(四)入选理由: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
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
(五)入选理由:保险公司股权代持无效
索引:(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
(六)入选理由:人走股留的章程回购条款有效
索引:(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
来源:最高院指导案例96号
(七)入选理由:公司司法解散条件
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
(八)入选理由: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
索引:(2016)赣05民终328号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九)入选理由:股东无权对公司诉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索引:(2017)最高法民终63号
来源:《最高院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3期
(十)入选理由:公司人格否认
索引:(2018)京03民终8529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11日
三、对话
(一)公司清算中的股东角色
该环节由律师、会计师及税务专业人士分享。
以税务注销中的问题为例,如合理选择税务注销方式(提前终止经营?不需清算事项?破产?)、注销资料缺失(发票、税控盘、账簿等)、应收应付的清理及后续清算资金来源…
(二)公司清算中的债权人保护
该环节由专业律师以案例方式进行分享。
与承办的案件,有类似之处,兜底的“依法清算”,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债权人的识别(诉讼时效?)及“通知”,需要注意账簿资料的保管,
注:之前在承办案件时,也梳写两篇小文《公司强制清算的十项基本问题》、《公司强制清算的四个疑难问题》
四、合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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